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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新臺幣80萬元之工程採購,與廠商就驗收事宜發生爭議,不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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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對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為之審議判斷,如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 向行政院申請覆審
- 向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覆審
- 向監察院陳情
- 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 調解案之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
- 調解,以公開為原則
- 就調解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調解委員得依職權審酌通知其參加調解程序
-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未到場者,調解委員得斟酌其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予以調解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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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政府採購之申訴事件,應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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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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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產生採購履約爭議時,得向
- 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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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命調解當事人接受調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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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下列何者為正確?
- 調解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
- 調解過程中,採購程序應暫停
- 機關得拒絕廠商申請之調解
-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請求參加調解程序時,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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