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工程會所訂定各種採購的契約要項,由於是屬於參考性質,因此機關可以完全不予採用。

  • X​


機關依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時,如果採購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則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O​


機關如果因為政策變更而必須與廠商解除契約時,可以不必補償廠商的損失。

  • X​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可以在不預先通知的情形下前往工地進行查核。

  • O


採購法中規定得標廠商應該自己履行工程或勞務契約,不可以在得標後轉包給他人承作。

  • O


當得標廠商有轉包的行為時,只有得標廠商必須對機關負起履行及賠償的責任,轉包或再轉包廠商對機關不必負責。

  • X​


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主要部分」的標示,則機關可以在事後自行主張哪些部分是主要部分。

  • X​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的驗收,驗收及監驗人員應於驗收完畢後十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 X​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hanefis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