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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與廠商間關於履約或驗收的爭議,可以使用異議與申訴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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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對於公告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的採購案不服時,救濟途徑可到達申訴程序;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的較小採購案,依採購法的規定僅止於異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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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若不設申訴會,可以依據採購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委託工程會來處理廠商的申訴及履約爭議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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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可以提出異議的前提是機關辦理採購時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的條約、協定,導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而這裡所提出的「法令」指的是什麼?

  • 履約、驗收期間,違反契約或其他非關政府採購行為法令的爭議
  • 為維持政府採購秩序而規範機關採購行為的政府採購法令
  • 以上皆可
  • 以上皆非


申訴會處理調解事件是一種義務性的行為,所以廠商在提出申請調解時,不需要繳交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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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廠商可以在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申訴,但是需要經過機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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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機關或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在調解方案送達的次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方案的調解就可以被視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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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可以單純的以口頭方式,在標場內立即向招標機關人員提出表示不服之意,這樣的方式也可以符合採購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提出「異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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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anefis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