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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高普考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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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一、試舉例說明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下,可能出現的健康與醫療差距或不平等現象,並分析其形成原因。(25 分)


二、學者指出,相對於早期的「舊經濟」,臺灣的發展在 1980 年代中期邁入一個新的階段,朝著「新經濟」的生產體系前進。新經濟具有什麼特徵?試至少舉例一個臺灣產業加以說明。(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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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一、我國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關於禁止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宣告違憲並失效,請試述勞動部針對本條之規定擬修正之重點並評析之。(25 分)

一、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且明定雇主使勞工於夜間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考量個別勞工需求之差異性,並利勞雇實務執行之彈性,雇主使勞工夜間工作,於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所應負擔之協助義務,除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外,增訂交通費之選項。又衡酌工會與勞資會議之參與,對於上開協助之完善,應有增益,並兼顧事業單位現行運作秩序,增訂雇主應於提供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勞方於接獲通知後,得與雇主進行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雇主未盡通知義務或拒絕協商、討論者,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之精神,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惟為尊重女工之個人意願,在不影響分娩後母體恢復與健康之前提下,參酌國外立法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聽取職業醫學科、婦產科與兒科醫學會之專業意見,例外允許哺乳期間之女工,若有夜間工作意願,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之期間,經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兒科之專科醫師評估建議無需限制其夜間工作者,可以於夜間時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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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一、民國110年8月時,公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的規定。

(一)請說明原本從事看護工作的移工,會轉換從事工廠工作的薪資制度因素為何?(10分)
(二)請說明勞動部此次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後的新規定為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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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高普考

一、美國設置直屬總統常設之準司法性質之獨立之機關,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以負責管轄不當勞動行為事務,其組織之人員配置含有5位委員會委員之政務官,任期5年內,皆為專任專職負責所屬業務。而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設置負責處理不當勞動行為事務之機關,在組織設置上與委員職位身分之性質上,與美國有何差異。


Q:    裁決委員會編組
A:    為了增加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審理效率,裁決委員會依規定將裁決委員1人至3人編成審查小組,以共同辦理裁決案件之初步審查及調查程序。裁決案件的審理方式與其他規劃事項及小組組員的協調事宜,則由小組組長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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