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係內國法,故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之解釋,不得作為該法解釋適用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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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的立法目的,在規範國土的空間利用秩序,與氣候變遷並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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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其立法目的係為保障有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工作權,使其免於受到無視覺功能障礙者的參進競爭,故大法官認為並無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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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對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仍有諸多不足之處,兒童受虐社會事件層出不窮,更凸顯出「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的成立,實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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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的內容,政府得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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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保障與經濟的穩定發展,兩者並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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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人權保障,對外國人也應賦予等同於本國人程度之公民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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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保障的對象,係以個人為主體,無法擴張到集體擁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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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國會政黨的嚴重分歧,致使我國立法院尚未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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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問題為一國主權的表現,不容他國干涉,更與國際公約或國際組織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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